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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劳社文[2007]34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15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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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7]14号文),对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资金筹措和管理、监督及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省里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在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出台之前,为保证各项政策平衡实施到位,现将劳社部发[2007]14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既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和加强土地征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非常重视,在近年来多次下发了有关文件对有关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地要从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分工,积极协调,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2、积极督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办法以及医疗、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工作问题,省政府正在考虑制定新的统一办法,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新的社会保障办法未出台之前,各地要继续按照现有的办法把被征地农民的各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如各设区市、县(市、区)没有具体保障办法的,养老保障必须暂按每征用一亩土地三万元的标准进行预留,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今后,新的保障办法出台实施后,原预留资金不足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按新的标准予以补足。
  3、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在报批征地前,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材料中,应当就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做出说明,筹集预留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当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有农民社会保障待遇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资金入户的文字材料,资金入户凭证等足以证明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的必要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批准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国务院。
  报送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用地项目,也必须按照上述的要求,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要及时作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等新的社会保障办法出台后,各地应把劳社部发[2007]14文下发之后至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新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与新的实施办法进行衔接,纳入统一管理。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相关附件:
附件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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