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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2007]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9
实施时间: 2007-8-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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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分类管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2、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①根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额度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下同)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其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工作程序
  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进行清点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确定
  1、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调查确认情况,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2、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须经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核准确定的具体参保人名单及时呈报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拟订社会保障措施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参保人员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额度进行核算、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表一),并将核算汇总情况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四)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社保范围纳入征地告知内容,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六)拟订说明材料
  完成征地情况告知和组织征地听证工作后,市、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对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和社会保障情况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社会保障情况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
  (七)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呈报认定表》(表二);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三、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
  (一)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①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和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汇总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后,即与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将费用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市、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情况(附相关原始证明复印件),在费用到位后十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呈报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到位的,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严格执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分别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已经出台的,凡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要尽快修正、完善。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新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险重点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五)三个账户(个人账户、统筹账户、风险基金账户)要真正做实,资金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补充完善有关社会保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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