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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06]9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6-11-1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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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重点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二、大力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在城市规划区外,积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的规定,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多种养老保障方式的衔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妥善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要纳入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特困人群,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四、强化对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照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其政府补助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被纳入低保、社会救助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按其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筹集。要将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二)实行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负责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五、加强领导,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动工作机制
  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从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入手,尽快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抓好落实。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卫生、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形成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落实,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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