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7]3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30
实施时间: 2007-11-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以吉政办发[2007]40号文件转发,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民享受规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优惠政策。
  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意见》,履行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报批程序,落实好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各县(市)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 吉市政发[2007] 2007/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沪府发[2016]75 2016/10/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粤府办[2010]41 2010/7/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 沪人社技发[200 2009/3/10
关于进一步调整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9/3/2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 鲁人社规[2023] 2023/1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2] 2022/1/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 鲁政办发[2012] 2012/9/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 鲁政办字[2013] 201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