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1]10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5
实施时间: 2001-6-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4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厅字[1998]5号)转发给你们。凡按本文规定,或各市、州、县(市)政府参照本文规定自行确定的标准发给个人的住宅公务电话补贴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附件: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吉厅字[1998]5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员编制在101人以上的配置4-5台。少数特殊大的单位,另行报批。
  (十三)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管理、安全、外事等特殊业务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举行重大活动及遇有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需临时增加无线移动电话的,可采用租赁方式解决。
  (十四)无线移动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控制、超支不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限额标准为:每台每月话费控制在400元内(限额报销,不发给本人)。当月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月限额,开支超过全年限额的,由个人承担超额部分话费或停止使用。
  无线移动电话购置费和电话费在核定的公务费预算中列支(限额报销,不发给本人)。
  三、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管理(十五)安装住宅电话不属于福利待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作为补贴、津贴计八个人的工资总额。
  (十六)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可按现行市价凭据报销住宅公务电话初装费,所有权归单位。
  (十七)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编制配备的移动电话,其配备程序是,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报同级纪委党风室备案,发给持机证。
  (十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按规定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一般不固定配发给个人使用。工作需要时,临时借用,用完后,及时归还办公室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固定使用的,经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管理部门登记后使用;持机入工作变动(含离退休)时,交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不准机随人走。
  (十九)为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定期(一年或半年)公布有关部门核定的移动电话部数,领用无线移动电话者姓名、使用时间、电话费开支情况等。
  (二十)要建立公款配置无线移动电话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移动电话号码、持机证、初装收据、话费交付收据、经办人、批准人(负责人)签字印迹。移动电话档案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并报省纪委党风室备案。作为干部廉政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一)省财政厅按上述范围、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对明显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处理。
  (二十二)本《暂行办法》是省委棋体规定》(吉发[1997]8号)的补充与修改。凡与省委《具体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暂行办法)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4/30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 2009/8/26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黑财行[2008]30 2008/6/6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5/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有关政策具体执 财行[2010]2310 2011/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支出标 湘财预[2016]11 2016/10/2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黑财行[2007]56 2008/1/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 吉财党政[2021] 2021/11/1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