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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9
实施时间: 2009-10-2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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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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