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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A级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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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要求,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A级等级评定实施工作,推动本市注册税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A级等级评定(以下简称:A级等级评定),是指在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规则、指导、监督下,本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会员自愿申报,对其申报期内的执业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相应认定具有A级等级资质的事务所以及A级等级实施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第三条 (执导和监督)A级等级评定接受各级税务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认定原则)A级等级评定实施工作由协会负责。评定过程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指导下,协会成立事务所A级等级评定实施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A级等级评定的实施工作。工作组由协会有关领导、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及有关处室、注税中心、评估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从事A级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工作组应当采用协会指定的统一评定标准,根据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工作组应保守评定过程中所涉及评定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内容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参加A级等级评定的条件为:
  1、加入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事务所;
  2、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评定内容)等级评定的内容为:
  一、基本素质,包括: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从业人员素质、鉴证业务收入比例、信息化程度、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法规执行情况等。
  二、管理水平,包括:委托业务的签订审批、业务实施、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后续教育、客户满意度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核算的规范情况等。
  三、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及变化情况、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营业收入及变化情况和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等。
  四、历史信用,包括: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和社会信誉等。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评定期限)A级等级评定原则采取每年评定一次。A级等级的有效期为两年,获得A级等级的事务所可在有效期满后申请延续。
  第九条 (申报)事务所根据评定标准自行申报,申报参加A级等级评定,应向工作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A级等级评定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事务所,应配合评估机构做好如下工作:
  (一)填写《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A级等级评定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二)
  (二)提供信息采集表中所要求的附件及备查资料;
  (三)在调研过程中,安排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评审人员、评估机构对事务所上报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到事务所进行现场评定,并向工作组提交评定报告。
  第十一条 (拟定等级)工作组依据本《办法》,拟定申报事务所的等级。
  第十二条 (征询意见)工作组向社会公示拟定为A级等级的事务所名单,并在15日内征询意见,了解事务所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改变拟定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等级)工作组根据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的规定,认定申报事务所的A级等级。
  第十四条 (公告)评为A级等级的事务所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复审)A级等级评定后,由工作组通过每年复审,对事务所发生第十八条 情形的,取消事务所A级等级。
  第十六条 (费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参评事务所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A级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A级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A级等级评定的事务所数量为考核年度事务所数量的一定比例。考虑到首次评定因素,比例确定为20%左右。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等级: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事务所或执业人员中有被主管行政机关处停业整顿或警告处罚以上的;
  三、事务所年检不合格的;
  四、事务所开业三年以内,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内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的;
  六、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与原挂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八、聘用了不符合沪国税监[2009]15号文(关于转发市纪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公务员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从业人员。
  第六章 激励与监管
  第十九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监管的前提下,对评定为A级等级的事务所给予激励,以鼓励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对A级等级事务所给予以下鼓励:
  (一)简化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年检手续;
  (二)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该次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年检和下次等级评定的参考;
  (四)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和向社会优先推荐。
  (五)可以参加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事务所诚信档案,作为对事务所和执业师今后在资质和资格审核与年检考核时的参考依据。根据事务所A级等级评定结果,按年度存档。档案由协会设立和管理,存档所需资料必要时可由事务所提供。存档内容包括:
  1.等级评定中各考核项目的评定结果;
  2.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犯罪记录、诉讼记录;
  3.被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4.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7.受协会的奖惩情况;
  8.其它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定程序完毕前,评定人员不得擅自将事务所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评定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事务所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并由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分别依法给予严肃行政处分和行业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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