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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9]21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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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现将2010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月份(元旦)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九)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二、2月份(春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8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3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三、4月份(清明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4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9日,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4日;
  (九)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四、5月份(劳动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5月13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至5月7日,清算期限顺延至5月13日;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五、6月份(端午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2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六、9月份(中秋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不顺延;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5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不顺延;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七、10月份(国庆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3日,清算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3日,清算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九)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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