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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5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800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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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同城通办”。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请批量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仍在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业务规程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市局有关票证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领发、填用、作废、损失等环节的管理,同时做好办税窗口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审核和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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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3月20日
纳税人如果个人要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凭证),按深地税发[2009]558号关于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对扣缴义务人过去没有实施扣缴明细申报,而临时需要完税证明的纳税人,须通过扣缴义务人在地税网上报税系统补录明细纳税数据,再以个人名义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这个规定对纳税人来说门坎过高:要请公司出具证明麻烦,对已离开原公司的员工要回去开证明更难,如果公司有存在扣而不缴税款现象的就更不会给员工提供便利了。请税务部门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利角度考虑,提供更加人性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为普通纳税人服务,提升纳税人自我认同感和尊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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