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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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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规[2009]5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于投入使用次年暂估入账,纳入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对相关资产动态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运作,达到一定规模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租、出借价格进行评估,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清理,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补报相关资料,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补充上报。合同期满需重新签订合同的,要按规范要求重新申报,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原则上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六、各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应登记成卡片,上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动态管理。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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