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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会协[2009]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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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比较数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对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责任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比较数据所列报的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与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当比较数据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时,本准则所称“上期”应理解为“以前数期”。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比较数据的规定进行列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中是否包括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比较数据,以及比较数据是否得到恰当分类。
  基于上述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
  (一)比较数据是否与上期财务报表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一致,如果必要,比较数据是否已经重述;(二)比较数据反映出的会计政策是否与本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如果会计政策已发生变更,这些变更是否得到恰当核算并得到充分列报和披露。
  第六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比较数据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 如果已审计上期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应当确定比较数据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一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获取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所有期间的书面声明。对于作出的、更正上期财务报表中影响比较数据的重大错报的任何重述,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特定书面声明。
  第二节 审计报告
  第九条 当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比较数据时,除了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描述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审计意见中提及比较数据。
  第十条 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在审计报告的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依据段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分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的描述中同时提及本期数据和比较数据;(二)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不存在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由于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和比较数据可比性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因此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获取了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审计证据,而以前针对该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且比较数据未经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的规定对本期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比较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严重影响本期财务报表的错报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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