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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会协[2009]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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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传递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注册会计师通常在审计报告中传递补充信息,提醒使用者关注:
  (一)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本准则的附录1和附录2列示了其他一些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格式和放置位置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该事项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五条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该事项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传递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第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判断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二)使用“强调事项”标题;(三)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四)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第九条 对于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判断对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并使用“其他事项”标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和强调事项段之后。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条 如果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和拟使用的措辞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1:其他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具体要求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X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X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X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第X条附录2:其他审计准则对其他事项段的具体要求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X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X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第X条
相关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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