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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9
实施时间: 2002-9-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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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上海地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 600~2000元  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 200~800元  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 50~80元  8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  上海地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
  销售额 200~800元  8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
  营业额 50元  5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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