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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10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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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揭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信资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揭市价[2009]11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优惠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在其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号)》进行了明码标价,则优惠资费宣传单就仅作为广告宣传之用,其内容只要无虚假的价格标示,没有恶意误导消费者即可。
  二、经核,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电信资费备案通知》(优惠备案序号:[C2009]005号)规定:“对其中的套餐优惠方案予以备案(执行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第二条“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如需继续执行其中的部分套餐优惠方案,应重新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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