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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对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价[2009]2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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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梅州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梅州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报来《关于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用电价格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09〕112号)收悉。经核实,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属机械铸造企业,不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8大高耗能行业。同意取消粤价〔2007〕253号文对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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