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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2009年电能加工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价[2009]29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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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电网公司:
  《关于报送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2009年电能加工服务费的请示》(广电财〔2009〕30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2009年的电能加工服务费维持2008年的水平,为49777.4万元,按电站容量折算为34.57元/千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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