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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试行期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109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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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延长深圳市检科院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试行期的函》悉。经研究,同意延长《关于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856号)试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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