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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蕉岭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价[2009]29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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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蕉岭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蕉岭县蕉城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蕉府报〔2009〕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蕉岭县蕉城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两步实施调整,即按每立方米供水量计征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0.80元,2010年12月1日起由0.80元调整为0.88元,各分类用户的具体收费标准按你县所报方案执行。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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