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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9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0
实施时间: 2005-10-20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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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今年以来,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现就贯彻落实“三个通知”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三个通知”精神
  总局连续下发的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三个通知,是总局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理解三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条渠道,搞好宣传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要在进一步加深理解总局对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总体思路和车辆信息资料采集、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建立等方面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切实研究出贯彻落实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车船使用税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
  二、建立车船信息采集制度,切实加强税源控管
  总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三个通知精神核心是税源控管,各地要以建立和实施车辆信息采集制度为基础,全面掌握车船使用税税源,通过与实际征收数据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
  (一)全面采集各类车船的信息资料。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统一数据指标口径和采集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和方式,努力做到信息来源准确。采集的车船信息包括按税目划分的各类车船,即国税发79号文件附件7所列项目和国税办函378号文件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所列项目。对已征收的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信息资料,采集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末止,在2005年底前完成。要以车船使用税独立征收机构为单位,将采集到的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转换为电子信息资料。要对信息资料进行疏理,清除垃圾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对新购置车辆信息资料,各地要按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地税局接收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采集的车辆基础信息资料的通知》要求办理,主动到国税局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按时接收。对其他方面的车船信息由各地到公安登记和检验部门或交通收费部门协商取得。有些车船涉税信息,还需要从地税系统内部协商取得。
  (二)尽快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其要求是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档案,实行按纳税人归集,一车一档。要把从地税系统内部对运输车辆征收营业税的信息、国税系统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信息、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和检验信息,以及交通部门的收费信息,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建立起全面掌握税源底数,方便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的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信息数据档案库的建立可分步实施,市州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局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其他县(市)局最迟明年上半年建立。信息数据档案库建立要注意与本地区征管系统软件开发使用情况相衔接。
  (三)要充分发挥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的作用。各市州、县(市)要定期将采集的数据信息与车船使用税实际征管信息在宏观的层面上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明确解决问题的要求,由征收单位分析查找漏管车辆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漏征漏管问题的应对措施,实现通过全部控制车辆基础信息,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的目标。
  (四)实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要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上报制度,按照国税办函378号文件附表规定的项目分级汇总并按时上报。各县(市)局上报市州局时间为下年度1月10日前,市州局上报省局时间为下年度1月20日前。在网络传输条件不具备前,暂以软盘的方式上报。要实行信息上报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三、加强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机动车辆分散,流动性大,无论是税源管理还是征收管理难度都相当大,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大力加强协调沟通,取得公安、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主动地推进部门合作,建立起规范的税源控管和税收征管方式。
  (一)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协调沟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建议。通过协商,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部门协调沟通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和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的转变。
  (二)要尽快与车辆管理部门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涉税车辆的应纳税和未纳税、保有车辆和新增车辆等信息,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税源控管。
  (三)要在坚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税检同步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可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或代征形式。采取代征方式的,要用规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力。
  四、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落实总局三个通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源控管、税款征收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水平有较大提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落实总局三个通知要求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协调好税政、征管和信息部门,实行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把三个通知落实情况作为岗位责任制评比的主要内容,经常检查督促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鞭策后进,推动工作。
  为推动三个通知的贯彻落实,省局将于十一月初召开贯彻三个通知工作汇报会,各地要形成书面报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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