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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3]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10-13
实施时间: 2003-10-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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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全省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系统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工作,堵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漏洞,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正常秩序。省公司制定了《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工作程序,加强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工作管理,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地采集好离退休人员指纹,并进行验证,有效地防止养老金冒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系统是指通过对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指纹建档、指纹比对,验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一种计算机分析管理系统。
  第三条 指纹验证是指离退休人员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指纹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离退休人员提供的指纹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指纹数据库中本人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达到确认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目的。
  第四条 为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充分认识应用指纹认证系统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冒领养老金、维护社会公正的重大意义,各级公司应做好指纹采集宣传工作,争取离退休人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避免发生矛盾,确保指纹认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指纹采集
  第五条 指纹采集的原则
  (一)离退休人员指纹首次采集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指纹采集人员进行。所采集的指纹必须确认是离退休人员本人的指纹。
  (二)首次采集离退休人员指纹时必须是活体采集。
  (三)首次采集指纹时,要同时进行指纹仪采集和纸卡采集。指纹仪采集的指纹用于建立指纹数据库,纸卡采集的指纹用于存档。
  (四)每名离退休人员可采集十指中的其中四枚指纹图。
  (五)在指纹采集时,要同时采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与纸卡采集的指纹一并存档。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本人签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主要直系亲属联系方式等。
  (六)指纹数据库要及时进行备份。
  (七)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进行指纹采集建档的离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待通过采集建档认证后恢复发放。
  第六条 指纹采集方式
  (一)本地居住、且行动比较方便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采集;
  (二)在本省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采取由居住地各市县公司协查的办法进行采集;
  (三)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确不能回退休地采集的,可采取走访方式到离退休人员现居住地进行采集;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不能回国采集指纹,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协助提供纸卡指纹或生存证明;
  (五)对离退休人员和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指纹采集;
  (六)新办理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进行活体指纹采集建档;
  (七)采集指纹信息时,应做到当天采集,当天备份。
  第三章 指纹验证
  第七条 指纹验证的原则
  (一)指纹验证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进行;
  (二)指纹验证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实行纸卡捺印验证的,必须采用具有条形码的专用纸卡和专用印泥捺印。条形码每次一个编码;
  (四)不进行指纹验证的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待经过指纹验证或调查确认其具备领取资格后,再恢复发放;
  (五)制定指纹验证工作计划表,明确每名离退休人员进行指纹验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说明不进行验证的后果和责任。提前20天通知离退休人员本人;
  第八条 指纹验证可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居住和身体健康状况采用指纹仪捺印验证或纸卡捺印验证方式进行。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指纹信息的离退休人员,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指纹验证或没通过指纹验证的离退休人员,指纹验证人员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通知指纹采集人员进行调查,同时通知养老金发放部门暂停发放养老金,等待再次验证。
  第十条 经过指纹验证,确认已经去世的离退休人员,要立即通知养老金发放部门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指纹数据库管理
  第十一条 指纹认证系统要建立密级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 指纹数据库要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严禁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指纹建档完成后,除其本人用于建立指纹信息档案的四个手指因特殊原因无法验证外,指纹数据库中的指纹信息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修改离退休人员指纹数据库,必须说明修改原因,并经过指纹认证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指纹认证系统使用的硬件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可安装其他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和盗版软件。
  第十六条 数据库管理人员要充分保证数据库的安全、稳定,做到数据完整、真实。
  第五章 管理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指纹认证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八条 指纹认证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指纹采集、建档、纸卡打印发放、验证、指纹数据库管理等环节要由不同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指纹采集人员负责指纹验证纸卡发放和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同时负责可疑情况的调查;指纹验证人员负责指纹验证纸卡的打印和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验证,向指纹采集人员提供指纹验证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提出验证结果及处理意见,并报告主管领导;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将指纹采集人员采集的离退休人员指纹信息建档、存入数据库,同时负责指纹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指纹数据库的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致使其采集到的指纹不真实、不准确,无法建档认证,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养老金被冒领的;
  (二)不按时、不认真进行指纹验证,或在指纹验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指纹认证失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不按要求管理指纹数据库,致使指纹数据库数据失真,使指纹认证系统无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每年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上报省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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