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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4]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2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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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中的帮工)缴费比例由7%调整到8%。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应各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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