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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04]6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7-19
实施时间: 2004-7-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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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社保公司《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吉林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保公司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我省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认真核定及时上报做实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及时准确地核定和上报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有关情况,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各地要认真做好做实个人账户有关数据的核定和上报工作,确保真实、准确。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对上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的2004年1月1日前欠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所形成的个人账户记账额,提出当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计划,填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州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市州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将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情况确认汇总,填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
  2004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计划的填报详见报表说明。
  三、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
  按国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足额落实应承担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每年年初,对经审核确认需当地财政落实的1.25个百分点的资金,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预算安排,在年初预算中一次性打足,不得留硬缺口。
  四、省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归集
  按照国家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各地财政落实的1.25个百分点资金的归集,省财政根据市州年初上报的《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于每季度初将当季运营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统一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底,省财政与各地财政进行全额结算。考虑各地财政实际情况,对各地全额结算后,省财政将视情况对困难市县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助资金由当地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由省里统一运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克服困难,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实事求是地核定并及时准确上报情况。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表
  单位:  万元 

名称

上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记账额

本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计划金额

加(减)上年做实个人账户计划与实际的差额

本年应做实个人账户计划合计

其中:

中央财政负担

当地财政负担

1

2

3

4

5

6

7

 

 

 

 

 

 

 

   社会保险公司(公章):           财政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
  单位:  万元  

名称

上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记账额

本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计划金额

加(减)上年做实个人账户计划与实际的差额

本年应做实个人账户计划合计

其中:

中央财政负担

当地财政负担

1

2

3

4

5

6

7

地区合计

 

 

 

 

 

 

市州

 

 

 

 

 

 

县(市)

 

 

 

 

 

 

  社会保险公司(公章):                财政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填表说明
  一、表中“2栏”上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记账额,是指2004年以后,当地参保对象上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2004年1月1日前欠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所形成的记账额。此栏上报数字必须与上述口径记账额保持一致,不得虚报、瞒报;
  二、表中“3栏”本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计划金额=2栏÷8×5;
  三、表中“4栏”加(减)上年做实个人账户计划与实际的差额=上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实际金额-上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计划金额;
  (本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计划金额应等于上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实际金额)
  四、表中“5栏”本年应做实个人账户计划合计=3栏+4栏;
  五、表中“6栏”中央财政负担=5栏×75%;
  六、表中“7栏”当地财政负担=5栏×25%;
  七、市州报表要列到所属的具体县(市);
  八、在做2004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时,表中“2栏”=2004年1—6月份当地参保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2004年1月1日前欠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所形成的记账额×2;其他计算方法同上(4栏为“0”);县(市、区)向市州报表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前,市州向省报表时间为8月30日前。报送方法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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