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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4]4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2-1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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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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