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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9]7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09-12-9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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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金融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报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市财政局 陆宪 联系电话:023-67575320
  附件: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改制并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费用补贴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负责企业改制和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协调解决企业改制和挂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受理、初审企业的费用补贴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已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已与具有代办系统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四)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五)已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六条 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范围:
  (一)企业改制和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二)券商推荐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及正式挂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可申请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资金,单户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改制和挂牌费用补贴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二)企业挂牌后应于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第九条 申请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分别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费用补贴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四)企业改制和挂牌支付的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六)企业已经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应准备原件供查验。如果企业本身是股份公司的,可不提供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同时,不享受改制相关费用补贴。
  第十条 市金融办(委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初审后,将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经费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金融办依法追回有关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金融办向相关的监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企业正式挂牌时间为准,执行期暂定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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