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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5]5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0-11
实施时间: 2005-10-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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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经办环节的操作行为,增加经办工作透明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省公司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经办环节的操作行为,增加经办工作透明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复核监督控制办法
  (一)各级社保公司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已参保和新参保单位提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要求。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向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申报。
  (二)社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要进行初步核定,然后先据此基数进行征缴。同时,要将初步核定的缴费基数分单位制成明细,连同相关资料转交给本公司稽核审计部门。
  (三)稽核审计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供的各单位缴费基数明细后,要认真进行复核。同时,要制定对企业缴费基数做进一步稽核的计划,再按计划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实地和书面稽核。稽核后确认的缴费基数结果要反馈给业务部门据以征缴,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企业进行公示,接受参保职工监督。
  二、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审核及待遇发放监督控制办法
  (一)新增退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首先由业务部门对其享受待遇资格、享受待遇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交稽核审计部门审核;
  (二)稽核审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在业务经办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结束后,如有举报或反映,需重新审核。如无举报或反映,经主管领导签批,纳入社会化发放;
  (四)发放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时,先由业务部门人员开具支出明细单,经稽核部门审核,基金管理部门复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将发放所需资金划拨到指定的代发机构;
  (五)当月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支付结束后,由基金管理部门与指定的社会化发放银行对账,及时进行结算。
  三、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录入修改内部监督控制办法
  (一)建立业务数据录入、修改联签制度。各种业务数据录入前,要经业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录入;数据库中的数据确需修改时,要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审计人员审核,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进行;
  (二)建立业务数据修改技术控制制度。今后,凡是后台数据的修改都要通过系统软件完成,不允许直接进入数据库进行数据修改。在进行后台数据修改时,必须有三人以上持有关签批手续,同时进行身份验证后,方可进入数据修改系统,并采取指纹验证的办法代替密码输入,以确保数据安全;
  (三)建立业务数据修改留痕监控制度。在各级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设置安全日志备份服务器,对数据修改时产生的操作员信息、使用的计算机信息、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等记录进行备份。系统管理员在服务器上对数据库进行的操作产生的记录,也实时上传备份到稽核审计部门的安全日志备份服务器中,以防日志被篡改。稽核审计部门利用日志分析系统对日志进行实时或定期分析,如发现数据修改过程中出现数据重大错误或有人试图作假时,软件自动报警。稽核审计部门发现数据错误或软件自动报警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同时,安全日志备份服务器也由三人以上采取指纹验证的办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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