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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9]4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8-3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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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市级中小商贸企业:
  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财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财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按(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附后)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中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中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
  (二)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
  (三)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四)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
  (五)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
  (六)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以奖代补方式主要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财政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中央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商委确定我市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 市财政安排部分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中小企业发展,并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与中央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市级及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辖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整规范。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纳税信誉良好。
  (五)经济效益较好。
  (六)项目资金使用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级商贸中小企业向市财政申报,区县(自治县)商贸中小企业向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对市级企业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予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商委共同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资金,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五条 市级商贸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区县(自治县)商贸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委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评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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