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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8-30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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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并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财政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中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条 市财政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中央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结我市实际情况,会同市商委和市供销总社确定我市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给予支持项目优先安排。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财政安排部分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物流体系发展,并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与中央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级及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商务和供销主管部门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级企业向市财政进行申报,区县(自治县)级企业向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商务和供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对市级企业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予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商委和市供销总社,共同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资金,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评审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使用。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区县(自治县)级企业,由市财政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委、市供销总社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评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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