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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6]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3-1
实施时间: 2006-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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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省直行业养老保险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近些年有关工资总额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省公司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汇编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县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原行业统筹单位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准)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方面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应付工资科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三、对应进入工资总额、记入缴费基数几个问题的理解
  1、补发工资核定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7年年报劳动统计问题解释的通知》(设管司函[1997]11号)规定“补发拖欠工资按实发时间统计。”由于社保核定欠发工资当年缴费基数时,已按下限核定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因此,核定补发工资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核增的缴费基数应将其欠发工资当年按下限核定的基数剔除后补缴,若其剔除后的缴费基数超过补发工资当年缴费基数上限时,按上限缴费。单位核增缴费基数视欠发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而定,若其欠发工资当年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则补发工资时,剔除当年按下限核定数;若以单位实发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则不予剔除。
  2、劳务费核定方法。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还是由劳务使用方统计,要看具体的用工方式,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及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进行统计。”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计谁缴费基数原则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级公司要认真组织稽核审计人员学习此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稽核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稽核工作原则,提高工作质量,确保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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