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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劳社失字[2006]10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4-9
实施时间: 2006-4-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6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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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颁布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不断增强,有力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就业形式多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国企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和社保试点基本结束,大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状态,失业保险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为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过快攀升,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平稳推进失业保险工作,现对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对失业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今明两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和工作困难程度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要从维护稳定与巩固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成果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困难与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争取领导的支持,把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建立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举社会之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赋予的行政职能,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严格审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条件,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扩面征缴工作责任制,实现年初签订的失业保险扩面目标任务。要与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协调一致,通过采取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从源头上做好企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扩面工作重点是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是要以“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为契机,对统筹地区各类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推动其参保。二是继续加大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力度,争取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要协调财政部门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资金按时到位。积极协调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争取在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上取得突破。三是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推进参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参保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抓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一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实行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对已在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同时申报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比例计帐。二是社会保险省直行业统筹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一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省社保经办机构代收核算后,再将这部分失业保险费按规定返回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社保公司另行制定。三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大清收历史陈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稽核审计等部门的作用,确保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储备。
  三、明确政策,筹措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期满,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已并轨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的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失业保险不欠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处于失业状态,应允许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应先动用滚存结余,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适当调剂,仍有缺口的,由地方政府筹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拖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此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程序错峰
  为有效解决失业人员数量和时间比较集中,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和失业率可能出现快速攀升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调控失业人员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缩短失业周期,分散资金支付压力,把失业率控制在适当水平。
  (一)严格界定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的人员范围。现阶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申报就业人员。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3.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内或展期内人员。
  4.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
  5.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员。
  6.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
  7.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快速推进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鼓励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针对当前我省下岗失业人员面临的就业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的不稳定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集中精力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就业工作。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乡劳动者,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
  2.对申报领取《灵活就业证明》,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4050”人员,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人员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的作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帮助就业转失业和低保困难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实现再就业,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人数,变被动保生活为积极促就业,降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实行目标控制,调控进入。按照可承受的失业率调控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人员的数量。对应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的人员分期组织培训,有计划地逐步纳入失业保险程序。
  (四)利用再就业生产基地,开展失业人员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组织失业人员到再就业生产基地做一些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再就业基地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再就业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企业聘用失业人员。
  (六)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吉政办发〔2005〕45号)要求,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结合解决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重点安置“4050”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等就业困难人员。
  (七)大力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少失业。
  (八)依法规范企业裁减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裁员的管理和调控,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对有条件的企业,鼓励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总工会《关于企业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2〕60号)要求,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要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规范裁员。企业裁员方案应包括裁员的理由和条件、裁员数量、资金筹集渠道及补偿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等内容。凡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能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裁员单位需要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取。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对录用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九)加强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跟踪和服务。各级就业服务局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委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每月对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示制度,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定期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逐步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和失业监测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和失业监测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失业预警工作方案,对失业预警工作指标体系,具体标准,超过预警线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研究,纳入方案。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情况的测算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要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余缺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社会保险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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