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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9]30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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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见附表一。
  二、相应提高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2032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10-8
实施时间: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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