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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外经贸发[2009]18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7-7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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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鼓励我市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降低收汇风险,现将我市2009年度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外贸出口企业的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各类企业;
  (二)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费或委托辽宁信保开展贸易方资信调查;
  (三)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补助标准
  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支付外汇的,按国家规定汇率折算人民币)或资信调查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一)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80%的予以补助;
  (二)对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予以补助;
  (三)对通过海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补助;
  (四)对委托辽宁信保开展贸易方资信调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补助;
  (五)每户企业年享受各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三、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企业投保并缴纳保费或委托辽宁信保开展贸易方资信调查并缴纳调查费后,应于每季度后2个工作日内与辽宁信保核对保费或调查费数据,并填写《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表》,连同保单、保费发票、出口报关单或资信调查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报市外经贸局。各项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填写《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汇总表》,商市财政局对《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汇总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向辽宁信保拨付上季度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
  (三)辽宁信保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并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五、监督、检查
  补助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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