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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6]28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6-2
实施时间: 2006-6-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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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政策环境,推动大连开放型经济向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高水平迈进,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
  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5]3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进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政府性资金。扶持资金包括对外投资补助资金、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补助资金和外派劳务补助资金等。
  二、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新批境外加工贸易、生产和资源开发等企业可申请对外投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一般按照投资额每美元补助0.1元人民币,投资高新技术和资源开发的企业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对外投资的企业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参与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内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并以外汇结算的承包工程项目的外经企业可申请前期费用补助资金,一般按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咨询费、交通通讯费、投标费等)的30%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国家商务部批准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且纳入我市统计范围,合法经营,年度内未受任何处罚的外经企业,在完成外派劳务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可申请外派劳务补助资金。
  五、补助资金按照不同基数档次,每增派出一名本市劳务人员补助人民币100元:一档基数7,000人;二档基数1,000;三档基数700人;四档基数300人;五档基数300人以下,且当年派出人数比上年净增100人以上。
  外派劳务基数根据2004年企业实际外派劳务数量划分档次。根据实际情况,以后年度可以适当调整。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1日一15日向市外经贸局申领《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于4月1日前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
  七、申请对外投资补助资金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境外企业注册证明;
  3、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4、相关合法凭证(复印件);
  5、《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
  八、申请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补助资金应同时提供
  以下资料:
  1、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2、境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
  3、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
  4、《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
  九、申请外派劳务补助资金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商务部批准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全年外派劳务总结报告;
  3、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或海员证出境检印复印件;
  4、培训证复印件或经大连市考试中心核对出具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户口簿复印件;
  5、《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
  十、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扶持资金安排意见。
  十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十二、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十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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