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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5]32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5-12-3
实施时间: 2005-1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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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社会方方面面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重要意义,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首先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系统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围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群众,使国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宣传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宣传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宣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围绕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说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及时消除部分职工群众的误解和疑虑,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面向基层群众,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把基层和职工群众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政策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政策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介绍《决定》的主要内容,及时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各地在宣传《决定》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里报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迅速发展,缓解了企业养老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开始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1997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2004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12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是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较好地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基本养老金发放形势一年比一年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2003年全年拖欠1.32亿元,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与此同时,国家还注意解决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困难企业、农垦企业和老工业基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问题,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是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长。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12亿人,2005年已达1.73亿人,年均增长6.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1年的53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930万人。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年均净增300万人,200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已达4350多万人,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多渠道筹资机制初步形成,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不断加强,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250多亿元,年均增长17.8%,近3年年均增长超过20%。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1998年的24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0多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投入。2000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战略储备,目前已积累1900多亿元。养老保险多元筹资格局初步形成。
  五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针对一些企业挤占挪用基本养老金的问题,我国从1999年开始推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到2001年基本在全国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从2002年起,针对近40%的企业退休人员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已没有单位提供管理服务的状况,推动各地普遍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把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目前已有超过60%的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也逐步加强,通过实施“金保工程”,既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又为养老保险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六是基金管理逐步加强,维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基金监管工作,把加强基金监管作为确保基金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从1999年起,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不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基金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行为,积极清理回收以前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逐步规范,有效地维护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七是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通过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积累了经验。
  二、为什么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五至十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既体现在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速度上,也体现在政治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上,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上。社会保障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要努力把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目前,公有制单位职工已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这种状况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社会成员的收入较低,缺乏生活保障,如一些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过去曾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再比如一些下岗职工就业后,收入比较低,应当通过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帮助他们参保缴费。这些人的问题解决好了,才能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时间长,未富先老。目前全国离退休人员已达5000万人,预计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这次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是如何形成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制度,涉及面广,资金规模大,收支平衡周期长,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此次国务院决定的发布实施是经过充分论证,慎重决策的。
  一是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仅2003年,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就组织了近百人次,利用3个月时间,先后到26个省市进行养老保险综合调研。劳动保障部还成立了课题组,就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充分论证和研究,形成了总报告和10个分报告,广泛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
  二是经过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检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相继开展了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试点工作。通过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实践,就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改革试点得到了企业、职工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全国范围内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是国务院广泛征求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亲自参加调研。今年10月中旬,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后,国务院再次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
  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我们今后推进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需遵循的重要指针。
  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逐步予以补发。二是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六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大全国社保基金。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七是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八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九是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步伐,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十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五、为什么要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一些原已参保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和灵活就业后,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费,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没有得到落实或者受到影响。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可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保以及参保缴费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多数省份都出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但具体办法不一致,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也从16%到21%不等。在这种选择性过大的政策下,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很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也有一些地方费率较低,二方面形成了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又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按照。《决定》,改革后城镇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不承担历史债务,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总体上低8个百分点。其次,考虑到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情况,国家出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照顾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另外,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上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入较低人员的困难,增加了新的参保缴费办法的可操作性。
  六、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是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积累的资金筹措模式,也就是说,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
  四是经过东北三省试点的检验。东北三省在试点过程中,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当期发放给予适当补助的情况下,已经做实了个人账户。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东北三省能够做实,其他省份也应该能够做实。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这些都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创造了良好条件。
  七、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八、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监督
  征缴收入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做好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赘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逐年加大,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十、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先看“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再说“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力口。
  最后看“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为什么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计发办法只是计算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而参保人员退休后一般还要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二、为什么要提高统筹层次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但许多地区仍实行市级或县级统筹。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的要求,今后应规范市级统筹,并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二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十三、为什么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几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施,对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企业年金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可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三是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不仅要靠职工在职期间的优厚报酬吸引人才,还要着眼长远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留住人才。
  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积累,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就可以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与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
  十四、为什么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险的应有之义。首先,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要逐步分离办社会的职能,其中包括管理退休人员的职能;其次,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目前约有40%的退休人员已经没有单位可依托,因此退休后也要靠社会为其提供管理服务;再次,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变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他们本来就没有单位作依托,因此退休后也要靠社会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以下六个重点:一是要继续以社会化发放为工作手段,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提供与工作进展相匹配的工作条件。三是要不断规范管理、深化服务。要在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拓展管理服务内容。如逐步在街道社区中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满足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健等需要。四是要提高退休人员的组织化程度,提倡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五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六是在一些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条件还不成熟的地方,企业在一段时期内还应继续为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十五、为什么不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
  从国际情况看,多数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男女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63—65岁左右,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和寿命延长等因素,有些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进一步提高退休年龄。
  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上世纪五十年代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而当时的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多岁。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关于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目前我国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2岁左右,其中城镇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5岁。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据抽样调查分析,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为53岁左右。
  考虑到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关方面曾提出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见。但是,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多,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目前,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仍在进行中,就业的矛盾十分突出,考虑到改革退休年龄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大家的意见不够一致等情况,目前改革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本着慎重的态度,这次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
  十六、如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劳动者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形式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参保人员异地流动频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逐渐突出。流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各地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的差异而无法退休领取养老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下一步,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省级统筹,解决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的障碍。二是做实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为人员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三是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地方和参保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出台跨省流动人员养老关系转移办法。
  十七、怎样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大是历史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人员构成不同,在职时工资水平差别大,而养老金计发原则上是以在职时的工资水平为参照的。二是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三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不同。
  国家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正在统筹研究逐步缓解的办法。一是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注意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适当倾斜;二是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起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多缴费多受益;四是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使之在制度上相互衔接。
  十八、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2001年劳动保障部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因此,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保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
  但从实际情况看,大量进城务工农民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二是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手段、工作方式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相适应;三是农民工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缴费有困难;四是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部分农民工也不愿参保。
  为此,国家正在研究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将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具体办法,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为什么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者,也是社会保险业务的承担者,更是广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者,是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要圆满完成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必须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决定》把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作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将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经过多年努力,全国各级经办机构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党和政府赋予的“两个确保“等重要任务,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伴随经济成分、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经办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对象和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任务日益增多,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要按照《决定》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怎样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
  我国十分重视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政府就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改革开放后,逐步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1994年,我国颁布《劳动法》,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建立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法律层次,还有《社会保险法》需要制定;在行政法规层次,有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条例等需要制定。目前,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将适时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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