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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06]3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0-30
实施时间: 2006-10-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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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有关要求,保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指导意见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劳动用工手续。
  (3)已办理的退休手续。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报批。
  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要登记造册,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五)发放。
  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政府批准下月起按月按企业所在地低保标准为其本人发放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生活费社会化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施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名单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并上报市(州)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再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生活费领取证工本费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落实,对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确定因素分配下达,专项管理,并逐年有所减少。
  (二)资金管理。
  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当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账,在支出户内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省补助资金按规定发放后有剩余的地方,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同意可转作低保补助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资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机制,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此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委(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合力推进生活费发放工作。
  当地政府要成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对申报的退休人员是否具备领取生活费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保发放工作快速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搞好分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健全发放生活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搞好分工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经委(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发放、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参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审核,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把好审核、发放关,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发放范围,同时要防止扩大范围;要把好管理关,建立动态管理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反馈。
  (二)筹措资金,确保发放。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决不能发生拖欠。
  已确定为省试点的地方,要确保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在年内发放到位,其他地方也要抓紧完成摸底测算工作,落实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尽早实施,确保明年初全面施行。
  (三)落实政策,鼓励参保。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搞好宣传,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摆在首位,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要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订相应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员,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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