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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5]11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0
实施时间: 2004-11-10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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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分公司,2004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4〕57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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