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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法[2008]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5
实施时间: 2008-8-15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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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增加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参照使用。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法[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转发给你们。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启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行政复议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八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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