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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9]133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失效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91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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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局长参加的核定征收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3.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按取得收入的4.5%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6%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核定征收备案
  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将核定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填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房地产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在季后的15 日内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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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蓝欣   2010年11月30日
该文件核定率与下列 201007-15号的通知不同,应以最新通知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在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
  (一)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3%;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核定征收率4%;
  (三)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核定征收率5%;
  (四)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1、普通标准住宅;2、营业用房、写字楼、营业用房、写字楼;3、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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