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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28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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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是国务院支持饲料工业发展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单位要在加强征管的基础上,全面掌握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饲料免税政策,并保证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到位。
  二、本通知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比原国税发[199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免征范围有所扩大,即对“单一大宗饲料”扩大到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该类免税政策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结合我局已下发的《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饲料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凭有关资料按照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审批。2001—2002年度的免税资格认定审批资料,请各单位于2001年11月底前上报市局。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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