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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03]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4-28
实施时间: 2003-4-2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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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更加迫切地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对失业者的社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申领程序,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待遇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使他们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绝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迟或欠发失业保险金,对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酿成事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切实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当前一个时期,失业保险扩面重点是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地税、人事、工商、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地税部门是失业保险征缴的责任主体,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不断加大保险费的收缴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予以新闻曝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失业保险征缴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的执法检查,切实解决不参保、失业保险费欠缴和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等问题。
  三、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互济互助作用。凡是没有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承受能力。要坚决纠正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失业保险封闭运行的不规范做法,确保失业保险制度依法规范运作。
  各市要建立起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缺口情况的测算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失业保险基金余缺情况,做好基金的调剂工作。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要采取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措施予以弥补。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社保补助资金时,要优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以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
  四、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合理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1.认真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现阶段下列人员可视为已经重新就业:(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3)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2.对于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及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已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必须每月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求职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停发其当月失业保险金。对于不真实说明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剔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建立规范的数据库,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今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坚持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审核制度,定期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清理。要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示制度,定期在街道和社区公布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建立监督机制。
  五、实行失业保险金阶段性领取办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为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出路实现再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处于阶段性就业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在一定期限(缓领期)内暂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缓领期限届满,失业人员处于失业阶段再重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恢复享受余下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办理失业保险金阶段性领取手续的失业人员出具证明,并明确缓领期限和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失业人员在缓领期内实现再就业再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阶段性领取的具体办法和缓领期限由各市政府确定。
  六、加快失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市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努力使该系统向社区延伸,使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全部实现微机管理,2003年末要实现市级联网。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确定待遇期限。要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企业用工管理系统相互衔接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失业人员管理,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为加快全省失业保险管理系统联网步伐,各市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软件,积极筹措资金,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各级财政对所需资金要予以必要的扶持。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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