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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南昌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2]2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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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洪劳险字〔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时间的确认问题。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2号)中关于“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系指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对“参加革命工作”的掌握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关于具有中、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凡是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前评为中、高级职称,并被单位聘任了的退休人员在按赣劳社养〔2002〕12号文第二条第1款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3元,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23元。上述人员如果同时兼有行政职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两者不得合并累加。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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