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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2]4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9-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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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为我省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男满35年、女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6元;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1元;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6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男满35年、女满30年,每人每月增加26元;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1元;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6元。
  3、军队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按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厅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41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科以下(含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6元。军队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前被评为中高级职称、并被单位聘任了的,在按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获得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获得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如果同时兼有行政职务,按照就高的原则掌握,但两者不得合并累加。
  4、原工商业者按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5、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3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为平衡增资中可能出现的新矛盾,按此项增资超过300元的,按300元的标准发给。
  6、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200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对少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别困难、历年结余已全部垫空的市、县,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2年10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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