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1994]3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28
实施时间: 1994-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0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股份制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无论是直接支付给个人还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支付,均应由股份制企业在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建安工程承包者取得的个人收入难以核实的,可采取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为:装修(装饰)工程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2%的比率附征;建安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在0.5—1%的幅度内,按工程结算收入附征,具体附征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餐饮、服务行业的高薪收入者(如厨师、美容、美发师、调酒师等)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职员,广告业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私营企业主,个体行医,私人办学者,采购员,推销员等,其个人取得的收入,凡帐证不全,无法核实其应税所得额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力局各分局分别核定征收率或征收额,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离、退休职工反聘或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其不同性质,分别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五、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无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进行追缴,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六、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这里所谓的“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包括纳税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与实际承包月份的工薪所得之和。
  七、凡支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6/2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 湘地税函[2006] 2006/4/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内地税字[2007] 2007/7/25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18/7/3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个所字[2 2000/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湘地税函[2006] 2006/8/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4] 1994/12/17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 冀地税发[2005] 2005/1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 199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