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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教联[2004]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8-31
实施时间: 2004-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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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大政府、大兴安岭行署: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大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对中小学借读费、住宿费和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读费和住宿费
  (一)借读费是指外省、市、县的城镇户籍学生到本地学校借读时收取的费用。借读费的标准由省统一制定最高限额,初中每生每学期3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3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特持暂住证、进城务公证、向就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教育管理机构)审批,安排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二)住宿费的标准由省统一制定限额,每生每学期125元。
  (三)借读费和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行署)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住宿费、借读费要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项目
  (一)班费。用于学生所在班级组织小型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体检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卫生保健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所发生的费用。
  (三)文化体育活动费。学校用于组织开展集体文化体育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四)为学生提供中午热饭、自行车看管、饮用纯净水以及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小学为学生提供课后看护、毕业年级补课和单元练习测试的学校可收取的一定的费用。
  以上收费实行学生自愿参加、按成本一次收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否则按乱收费查处。服务性代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行署)教育、物价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康复训练项目的收费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服务性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对学生提供服务的支出,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要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公示不准收费。各学校收费要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收费公示要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收费的项目、标准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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