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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6]7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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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各部(室)、中心,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整个网站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门户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www.jlsi.gov.cn)是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直接面向社会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宗旨是“宣传社会保险,公开经办信息,服务广大群众”。
  第四条 门户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是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展现吉林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形象和工作状况;提供网上经办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广大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沟通,为广大群众提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的业务经办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局成立门户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编审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网站信息员负责采集、编辑本部门或本单位各类上网信息。
  网站信息员:省局各部(室)、中心指定一名人员,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指定一名人员。
  第六条 计算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对外发布信息,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三章 栏目管理及责任部门
  第七条 门户网站各栏目上网信息由以下部门提供:
  (一)机构设置
  1、省局简介----省局办公室、人事教育部
  2、领导简介--省局办公室、人事教育部
  3、内设机构--省局人事教育部、办公室
  4、下属机构--省局人事教育部、办公室
  (二)政务公开--
  1、公开承诺--省局行风办
  2、人事任免--省局人事教育部
  3、专项活动--省局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三)政策法规--省局各相关部门
  (四)文件发布--省局各相关部门
  (五)业务指南
  1、养老保险--省局养老一部、养老二部
  2、失业保险--省局失业保险部
  3、行业业务--省局省直行业养老保险部
  (六)媒体视点--省局调研室
  (七)能力建设--省局培训中心、人事教育部
  (八)机关建设
  1、机关党建--省局机关党委
  2、行为规范--省局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3、行风建设--省局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
  (九)下载专区--省局各相关部门
  (十)公告栏--省局各相关部门
  (十一)图片新闻--省局调研室
  (十二)时事要闻--省局机关党委、办公室、调研室、计算中心
  (十三)邮箱、论坛--省局办公室、调研室、人事教育部、计算中心
  (十四)互动平台
  1、局长信箱--省局办公室
  2、政策问答--省局各相关部门
  3、网上信访--省局信访办公室
  4、监督投诉--省局纪检监察室
  5、行风评议--省局纪检监察室、行风办
  (十五)社保动态--省局各部、室、中心,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十六)热点专题--省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十七)专题栏目--省局各相关部门
  (十八)吉林社会保险信息--省局调研室
  (十九)市县信息--省局调研室、计算中心,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二十)社区广角--省局养老一部、调研室,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二十一)个人信息查询--省局计算中心
  (二十二)单位信息查询--省局计算中心、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二十三)行业单位申报--省局省直行业养老保险部、计算中心
  (二十四)社保阳光--省局计算中心
  (二十五)便民服务--省局养老一部、失业保险部、省直行业养老保险部、办公室、计算中心
  (二十六)友情链接--省局办公室、计算中心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八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密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九条 信息保密工作由提供信息的部门领导承担第一责任,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上网信息是指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在部门行使职责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上级及本部门制定的需要社会了解并遵照执行的制度、规范、办法;
  (三)应向社会公布的公告、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要求和总结等;
  (四)改革创新的做法和成果;
  (五)工作探讨、调研报告及上级领导深入调研的内容和结果;
  (六)可公开的有关社会保险的统计数据、图片;
  (七)为增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透明度需向社会公布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登录因特网,登录因特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信息需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实行部门分管局长及编审办公室双审负责制。
  第十四条 网站发布信息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省局信息发布:部门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收集整理资料信息,确定上传内容,制作电子文档→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审核签字→送编审办公室终审→将信息原稿与电子文档同时报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上传信息,并将原稿存档备查。
  市(州)、县(市)信息发布:各市县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收集整理资料信息,确定上传内容→部门负责人审核原稿后报送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信息原稿或传真稿送省局网站编审办公室终审,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省局网站维护用公共邮箱→报网站管理员上传信息,并将相关稿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上网信息要求及时、准确、可靠,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重点,同时要具有思想性和指导性。
  第十六条 省局调研室要定期定量提供本省社会保险信息,其它部门非新闻类信息可不定期提供,但每月至少提供两条信息。
  第十七条 省局相关部门要做好信访投诉、政策解答的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需上网公布的要及时提供反馈资料。政策问答栏目内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局长信箱、网上信访和监督投诉栏目内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因故不能及时回复的,需提供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编审办公室存档,保证事事有结果。
  第十八条 计算中心负责所有上网发布信息原稿的存档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员日常管理及维护职责:
  (一)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
  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做好系统运行日志记录,每周定期对网站数据进行备份,随时做好防范意外情况发生的准备。
  (三)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要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定期更换省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口令,注意口令的保密工作,以防篡改系统等。
  第二十条 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采集、编发本单位或本部门重要文件、通知、公告。
  (二)采集、编发本单位或本部门重要会议、活动的详实资料和图片。
  (三)采集、编发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及图片;
  (四)采集、编发本部门或本单位相关工作方面的最新动态。
  (五)每天定时查看网站相关内容,如发现网页或网站异常,立即向省局计算中心报告。
  (六)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考核评比制度。该考核内容列入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视完成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省局各部(室)、中心,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上网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反映本部门工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提供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更新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时间: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平时按季公布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局门户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部门信息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及个人;
  2、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3、恶意攻击、破坏网站,影响网站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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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 吉社保[2006]75 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