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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6]7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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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部、室、中心:
  为规范局机关计算机网络使用,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良好地运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指由局机关内外网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路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等硬件及网络使用的系统软件。
  第三条 局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随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各部门内、外网并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双网隔离卡,实行物理隔离,同时在计算中心备案,由计算中心统一配置IP地址。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必须首先使用杀毒软件检查,及时杀毒。
  第七条 局机关网络系统及其工作站必须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以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局计算中心对访问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WWW服务器实施监控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未经同意,不得将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有关文件资料转录、传递到外界。
  第十条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有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 国际互联网使用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部门和个人使用国际互联网,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充分利用上网时间,查找与工作和学习方面相关的信息。
  2、利用电子邮箱,上传及接收上下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材料。
  3、严禁登录非法网站。
  4、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等。
  5、严禁在外网计算机上处理及存放日常办公文件。
  6、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国际互联网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局域网使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使用内部局域网,要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熟练掌握局域网络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网络工具软件及其使用方法。
  2、充分利用局域网方式传送各种资料与信息,保证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严肃性,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更改他人文件。
  3、计算机硬盘资料共享时,重要资料要设置密码。
  4、网络用户密码及共享权限密码严禁外泄,防止恶意攻击。
  5、未经同意,严禁将局机关内部文件资料拷贝传递到外界。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发布或转载。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登录因特网,登录因特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实行部门分管局长及编审办公室双审负责制。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局机关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六章 网络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计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建设和技术维护;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分配到各部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网络产品要实行专人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联网,并不得修改已分配的IP地址。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改变网络系统,不允许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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