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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7]1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6-18
实施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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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开发区:
  《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完成好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于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审批下月起,按城市低保标准发生活费。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按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汇总,然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需提供企业申请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目前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需如实填写《集体企业经营、参保能力认定表》,并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总帐及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3.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4.填报《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名册》。
  5.填写《领取生活费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已办理的退休手续和职工档案。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采取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审核方式。各县(市)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发放工作。市区按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负责市属以上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发放工作,各区负责区属及乡(镇)、街办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初审工作。各区的审核工作结束后,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连同职工档案上报市政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市民政局组织各区民政局按退休人员实际居住地即社区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四)报批
  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由市民政局按社区重新登记造册,统一报市政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省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放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据已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册为其本人制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按月发放生活费。市民政局将通过建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人员实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行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的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亡人员,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的名单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同时停发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管理
  对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属以上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区属以下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所需的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筹集20%,市财政负责筹集80%。所需资金应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当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帐,在支出户内分帐核算。民政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天舒 副市长
  副组长:崔志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宝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局副局长
  成 员:郑 平 市劳动局副局长
      张志哲 市民政局副局长
      毛 晨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义 市经委副主任
      杨中石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志霞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邹建国 市信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副局长郑平任主任,主要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市经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市民政局负责生活费发放、公示、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审核,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
  市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分为集中审核发放和常规审核发放两个阶段进行。
  集中审核发放阶段从2007年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主要审核发放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当年当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生活费。
  常规审核发放阶段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即时开展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生活费审核发放工作。依据集中审核阶段认定的企业资格,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退休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转交民政部门按程序进行发放。
  (一)准备阶段(2007年5月底前)
  制定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工作。
  (二)申报阶段(2007年6月~7月)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未参保集体企业统计退休人员情况,填写《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名册》和《领取生活费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由主管部门核准、汇总后,统一上报到相应的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三)审核阶段(7月~8月)
  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接到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后,先对个人申报资格进行认定,并汇同财政、经委、社会保险、工商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联合审查,在《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审批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审批名单转交市民政部门。
  (四)资金发放阶段(8月~9月)
  市民政部门接到《审批表》和审批名单后,组织城区民政部门按申领未参保退休生活费人员所在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无问题的人员,由社区按名单反馈到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为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
  六、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力争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到发放范围。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二)各职能部门及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帐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合理调配资金,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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