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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函[2007]10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9-4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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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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