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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0]2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7-4
实施时间: 2000-7-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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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四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0年6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行“全额征缴、两级调剂、三级管理、社会发放、责任到人”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由各级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都要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费率,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应发放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数额,对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将基金拨付到负责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对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拨付到参保单位。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拨付养老金。实行全额缴拨办法后,企业不得以“坐支”的形式发放养老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工作,目前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2000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二、积极进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
  根据目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际,由省和市、州共同采取措施,加大筹资力度,积极进行基金调剂,解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资金缺口。具体办法是:对市州基金征缴率未达到80%的,由市州负责筹集资金补足到80%;征缴率达到80%但未达到90%的,由省和市州共同筹集资金补足到90%,省对市州的资金补助数额总体掌握在所需资金数额的40%;收缴率达到90%并完成省下达清欠计划后的资金缺口,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即实行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两级调剂办法。省对市州进行调剂时,坚持有条件调剂,不缴调剂金以及覆盖面达不到95%、征缴率达不到省规定指标的不予调剂;坚持有限度调剂,调剂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州上缴省调剂金的2倍;调剂后再有缺口的,由省申请中央补助或者借款解决。对因没有完成清欠计划造成的缺口,由市州筹集资金解决。
  市州对所属县(市)也要积极进行资金调剂,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确定。
  三、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比例。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00年财政预算,按照确定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建议数足额安排全年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按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制定社会保障资金预算量化考核标准,原则上年初预算增量财力除确保法定增长外,要全额用于社会保障,执行中的增量财力要拿出80%用于社会保障,全年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财力不得低于可支配财力的16%。
  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行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参保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和一汽、吉化、吉林油田、通钢集团四户企业除外)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对全地区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负总责。
  五、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将现行的由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离休人员,原行业统筹单位、四户企业(一汽、吉化、吉林油田、通钢集团)、享受债转股政策企业、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要率先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此基础上,尽快扩大范围,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省及各市州要根据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量准备专门的周转资金,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必须树立“公共财政”的思想,本着先保吃饭、后搞建设的原则,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对各市州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年终财政决算审查考核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建立征缴工作责任制,把征缴计划落实到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扩大覆盖面,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尽快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对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重点欠费企业和有能力缴费而未及时足额缴费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行政职能,切实负起支持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责任。对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购买小汽车等专控商品;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出国考察;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要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资金外,欠费当年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推荐企业上市;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费和违规动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监察部门要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
  所有参保单位都要认真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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