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4]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3-22
实施时间: 2004-3-2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一)从2004年开始,将省直管理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统一的省级调剂金制度管理,实行与市州相同的调剂金制度,按统一比例提取调剂金。
  (二)调整上解调剂金数额核算办法。将目前按年初征缴额一次性核定上解调剂金,调整为年初按当期征缴计划初步核定上解调剂金,实行按季度预缴,年末按实际征缴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三)强化市州对县(市)资金调剂。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起对所辖县(市)养老保险资金调剂和确保发放的责任。各市州每年年初要向省里上报所辖县(市)资金调剂补助计划,经审定后执行。
  二、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
  从2004年开始,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单独管理。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为10%,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省将其与省补助资金一并用于省对市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的调剂补助;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与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相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粤府[2019]34号 2019/4/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 黑政办发[2016] 2016/8/5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六项费用纳入基 赣社险局[2002] 2002/10/28
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8]88 1998/8/28
关于申请和拨付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8]89 1998/8/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 鲁政字[2018]29 2018/7/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 豫政[2018]19号 2018/6/29
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2015/6/29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5]48号 201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