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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4]27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9
实施时间: 2004-11-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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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欠税公告办法》,并在办税服务厅、联合办证中心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欠税公告的规定,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欠税公告办法》,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欠税公告的对象、内容、时限、程序等,通过公告达到清缴欠税的目的。
  三、明确公告和上报欠税信息的时限。一是凡属县、市(区)国税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企业或单位欠税信息,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信息,于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公告。二是凡属设区市国税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或单位欠税信息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信息于每半年后15日内上报,上报内容为《欠税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欠税公告内容。各设区市国税局在收到下级国税机关上报信息的15日内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三是凡属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县、市(区)国税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在接到上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上报内容为《欠税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欠税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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